□記者 謝克偉
  晨報訊 《上海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公佈並於本月起實施。《試行辦法》規定,重症尿毒症透析、腎移植抗排異、惡性腫瘤、部分精神病病種等4類大病治療,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基本醫療保險內個人自負的費用,由大病保險報銷50%。《試行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的人員適用《試行辦法》。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從個人負擔較重的四類疾病起步,具體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內分泌特異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鬱症、躁狂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城鄉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後,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城鄉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個人自負的費用,納入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
  城鄉居民中已參加上海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的,應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試點初期,由參保人員先墊付醫療費用,之後再向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申請大病補償,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應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大病補償服務。
  《試行辦法》在城鎮居民參保人員中先行實施,新農合參合人員暫保留現行大病保障政策,待實現市級統籌後再行銜接。  (原標題:4類大病自負費用報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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