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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日14時許,江蘇省連雲港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43歲男子徐士朝駕駛三輪摩托車在一路口被汽車撞倒,第二天死亡。該事故中,肇事司機為56歲的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夏興潤。
  事故發生後,連雲港市公安局通過江蘇省公安廳發佈公函,在公函中稱:10月2日14時12分事故發生後,夏興潤於14時14分撥打110報警電話報告事故情況,14時15分夏興潤撥打120急救電話報告事故中有人受傷,請即派員搶救,並一直等候未離開現場;事故發生後,民警第一時間抽取了夏興潤的血樣,經鑒定,夏興潤血液中未檢見乙醇成分,在醫院抽取血樣過程全程錄像。
  對於雙方責任,“連公交認字(2013)第0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顯示:徐士朝所駕駛的無牌正三輪通過無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沒有減速慢行,未讓右側來車先行;夏興潤駕車(車牌為蘇“GGT357”,原車牌為“蘇GGG666”)經過無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沒有減速慢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二者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連雲港市紀委也通過公函稱:“(紀委)方面將迅速進行調查。”“10月22日晚,經市研究,23日上午夏興潤被停止執行職務。”
  11月4日,死者徐士朝家屬吳某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家屬方面對調查結論仍存質疑。
  根據吳某描述的現場版本,肇事者夏興潤並未在第一時間施救。此前據死者家屬沈某描述,是一名在場的清潔工見傷者很痛苦才請路過的兩名學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吳某表示,對上述細節,現場有目擊證人。但他同時承認:“花果山大道當時正在修路,沒有監控。我們取證有困難。”
  據瞭解,事發地點為連雲港市花果山大道與春暉路路口。“前者的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後者限速為每小時40公里。夏興潤的車速是53.7公里。警方按照60公里上限判定其未超速,但我們認為應以後者為標準。”吳某說。
  據吳某描述,該十字路口有非常明顯的“限速40”的標誌。他認為,超速與否對雙方責任認定具有重要意義。據悉,此前連雲港公安出具的公函顯示:“因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雙方負同等責任,故不涉及(對夏興潤)採取強制措施的問題。”
  此外,連雲港公安方面曾表示:事發當晚,夏興潤即委托其親屬到醫院探望傷者;次日,在得知傷者死亡後,又委托其親屬到死者家裡看望;10月7日,其本人又前往死者家裡弔唁。當事雙方就賠償問題雖多次溝通,但在賠償數額上,雙方差距仍然較大,尚未達成協議。
  對此,吳某描述的版本是:“夏興潤上門不是來道歉,當時他帶了不少人。屋裡站了一堵人牆,外面還圍了不少。夏興霞(即死者妻子)剛要上去和他理論,就被攔住了。他們沒待多久就離開了。他的態度很蠻橫,從來沒有說過道歉的話。”
  對於賠償要求過高一說,吳某表示:“當天他來家裡,並沒談實際的東西。後來夏興霞急了,就隨口說了一句‘你們賠260萬吧’。這是氣話,不是實際要求的賠償數額。因為已經談了很多次了,她知道對方沒有誠意。”
  針對另一處細節,家屬方面也提出異議。
  連雲港警方在處罰結果中表示,事故發生時,夏興潤駕駛的車輛號牌為“蘇GGT357”(該車實際號牌為“蘇GGG666”)系挪用號牌,屬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另據“連公交認字(2013)第0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夏興潤駕駛的機動車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之規定。
  以此依據,家屬方面認為,對夏興潤的處理應依據該法規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10月18日,連雲港市公安局方面依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9條第3款,對夏興潤作出了“罰款5000元、記12分”的處罰。對此,家屬方面質疑:為什麼不按照國家法律,而按照省內條例從輕處罰?
  此外,本次事故的結論出具方為連雲港市公安局下屬的“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吳某認為,下級部門認定上級部門的事故責任,本身就缺乏合理性。
  對於公正性,連雲港市公安曾回應,本次調查是“江蘇省公安廳派交管局工程師前來監督指導,參與事故調查,並由專家組集體討論責任認定,結論為雙方負同等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委托第三方權威機構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對當事人夏興潤的車速進行檢測”。
  死者妻子夏興霞表示,夏興潤在醫院驗血的視頻證據也缺乏說服力。她認為整段視頻記錄範圍為東方醫院大廳,僅顯示了夏興潤在顧梁山(即分管事故處理的交警副大隊長)及家屬陪同下,進出抽血室,並未顯示醫務人員抽血過程。“我們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已經申請覆議了。”吳某說。
  11月4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就上述疑問聯繫連雲港市公安局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此事仍在覆議中,尚未得出新的結論。”
  11月5日,連雲港市紀委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目前已由市委出面,對夏興潤進行停職檢查,暫未採取進一步措施。“紀委方面也在等待行政覆議的結果。對方要求的賠償數額比較大。夏興潤開的是私家車,因為套牌被停職檢查。這起交通事故中,雙方負同等責任,因此並未對夏興潤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該工作人員說。
  北京元甲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黃維領認為:“對於超速判斷,應依據肇事車輛所行駛方向的規定,而非‘就低不就高’原則。當肇事者同時違反了國家級和省內法規時,應以國家層面的法律為處理依據。”
  此外,他表示雖然家屬對結論存疑,但目前就程序上而言並無違規。“雖然是下級調查上級,但按照我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應由事故發生地的相關部門處理。家屬方面可申請上級機關覆核,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法官重新認定,但必須從法律角度尋找漏洞。如果缺乏證據,僅依據主觀判斷,即使申請覆核或向法院起訴,對其也不利。”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錶示:“雖然依據交通事故的管理方式,由事故發生地交警大隊處理並不違規,但下屬查處上級難免令人遐想。建議由異地或上級機關成立聯合調查組介入此事。‘自查自糾’很難得到公眾信任。”
  他還建議,當地警方應及時公佈公函中提及的搶救、驗血等過程的相關視頻證據。“此外,家屬提到現場有多位目擊證人。警方可以公開徵集目擊證人,證明目前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公正、可信的。事件已經對當地公安造成了較大影響。只有出示確鑿的證據和透明的調查過程,才能讓公眾對結論的公正性無可挑剔。”
(原標題: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撞人致死事件疑團待解)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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